不正規的調查機構在簽訂合同方面可能存在諸多問題,這些問題會給客戶帶來較大的風險和潛在損失,具體如下:
合同條款本身問題
條款模糊不清:合同中對服務內容、調查范圍、時間節點等關鍵信息表述模糊。比如只寫進行“相關調查”,不明確具體調查對象的哪些行為或事項;對完成調查的時間只用“盡快”“近期”等模糊詞匯,沒有明確具體日期,容易導致調查機構無限期拖延。
責任分配不明:對于調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,如調查失敗、信息泄露等情況,沒有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責任。或者將過多責任歸咎于客戶,如規定客戶提供的信息必須絕對準確,否則調查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,而對調查機構自身的過錯責任卻輕描淡寫。
缺乏關鍵條款:正規合同應包含保密條款、違約責任、爭議解決方式等重要內容,但不正規機構的合同可能缺失這些條款。沒有保密條款,客戶的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就無法得到保障;沒有違約責任條款,當調查機構違約時,客戶難以獲得相應賠償;缺少爭議解決方式,一旦出現糾紛,雙方可能不知道如何解決,增加了維權成本和難度。
存在霸王條款:設置一些不合理、不公平的條款,片面維護調查機構的利益。例如規定調查機構有權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,無需提前通知客戶;或者客戶中途終止合同,無論調查機構是否已經開展工作,都不予退還已支付費用等。
合同簽訂過程問題
主體不明確:合同上的調查機構名稱與實際經營主體不一致,或者沒有注明調查機構的法定代表人、地址、聯系方式等關鍵信息,導致客戶在后續溝通和維權時難以找到責任主體。
誘導簽訂合同:通過夸大自身能力、虛假承諾調查結果等方式,誘導客戶簽訂合同。比如承諾一定能獲取某些關鍵證據或達到某種調查效果,但實際上根本無法做到。
不讓客戶仔細審查:在客戶簽訂合同時,以各種理由催促客戶快速簽字,不給客戶足夠時間仔細閱讀和理解合同條款,使客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對自己不利的合同。
不提供合同副本:客戶簽訂合同后,調查機構以各種借口不將合同副本交給客戶,使客戶無法留存證據,難以監督調查機構履行合同義務,出現糾紛時也缺乏維權依據。
合同法律效力問題
資質造假:調查機構可能偽造相關資質證書或營業執照,并在合同中使用假的資質信息,使合同從一開始就存在法律效力問題。一旦出現問題,客戶無法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有效賠償。
違法內容:合同中可能包含一些違反法律法規的條款,如約定采用非法手段進行調查,獲取他人隱私信息等。這樣的合同不僅不受法律保護,還可能使客戶陷入法律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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