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公有外遇妻子怎么搜集離婚證據,法律依據是什么
老公有外遇妻子一般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搜集離婚證據。若因權限無法收集的,可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。且具體的證據包括,配偶與第三者來往的電子郵件、聊天記錄等信息,配偶書寫的懺悔書、保證書等保證材料,鄰居或近親屬等人的證言等。
法律依據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,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。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,應當進行調解;如果感情確已破裂,調解無效的,應當準予離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調解無效的,應當準予離婚:
(一)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。
《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:
(一)當事人的陳述;
(二)書證;
(三)物證;
(四)視聽資料;
(五)電子數據;
(六)證人證言;
(七)鑒定意見;
(八)勘驗筆錄。證據必須查證屬實,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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